2024-07-16
1、海水养殖是水产部门管,池塘养殖是农业部门管。大闸蟹优质高效无公害养殖方法 大闸蟹学名中华绒螯蟹,餐饮界素有“一蟹上席百味盖”的佳话。
2、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申请:首先了解所在地区的大闸蟹养殖行业相关政策和标准,包括养殖场选址、养殖设备、环境保护要求等。根据当地政策和标准的要求,准备养殖场选址、养殖设备、人员配备等方面的材料,并向当地相关部门(如农业、水产、环保等)提交申请。
3、是的。依据我国《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43号附件28)规定:对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水生动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海关总署对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4、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阳澄湖大闸蟹的标准化工作;负责对阳澄湖大闸蟹专用标识的制作、使用申请受理和监督管理;负责将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或者2年内未在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识的生产者名录逐级上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5、在网络销售需要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持相关证件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办理。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浅海、滩涂资源,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增养殖投资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增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从事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2、第一条 为加强浅海、滩涂渔业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浅海,是指厦门市海域功能区划规划用于水产养殖、增殖的浅海海域。
3、省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毗邻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开发利用的管理及渔业种苗增殖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市、县(区)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毗邻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开发利用的管理及渔业种苗增殖保护小区的划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渔业主管部门做好浅海、滩涂增养殖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水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水产品消费安全。
第五条 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第六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防止残饵污染水质。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第十六条 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
第一条强调了条例的目的,即通过加强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维护渔业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权益,推动渔业生产的稳定与进步。第二条明确指出,所有在青岛市管辖范围内从事海洋渔业生产,包括养殖、增殖和捕捞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确保各项活动的合规进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海洋渔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青岛市的海洋渔业管理条例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关于捕捞业的管理内容。首先,根据国家的捕捞限额制度,第十六条明确指出,捕捞生产实行限额管理。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国家和省的捕捞限额总量后,会制定详细的分配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规定了对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罚措施。对于在禁止养殖区域养殖生产的违规行为,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并没收非法所得(第三十九条)。
青岛市的海洋渔业管理条例着重于水产品质量的管理,旨在保障市场安全。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市实施全面的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海洋渔业等部门合作,制定并执行质量安全标准及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