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01
海南省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防治海洋污染,维护生态平衡,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环境保护规定。所有在海南省海域及其沿海陆域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这些规定,包括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和科学研究等。
第五条 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加大对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生态建设和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资金保障。
海南省针对海洋环境保护制定了一项专门的法规,名为《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这部法规的出台日期为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的日期为同年10月1日,这标志着海南省对海洋环境保护的管理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修正案 (2016年3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的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
在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1、为有效保护和改善青岛市的海洋环境,确保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及维护生态平衡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环境保护规定。
2、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着重于生态保护,强调对自然资源的严格保护。第二十二条明确指出,海洋与渔业部门需根据当地环境特点,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和典型生态系统,如建设人工鱼礁,实施渔业资源增殖放流,修复受损生态。对于具有特殊价值的区域,会依法设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或特别保护区。
3、第四条 市、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4、青岛市的海洋环境保护规定在第三章中强调了跨区域合作与协同监管。市政府需与相邻沿海城市紧密协作,确保海洋环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和沿海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区域合作机制,共同负责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工作,通过定期组织海洋、渔业、环保和海事部门的会议,解决海洋环保中的重大问题。
指导协调地方海上执法工作。参与海上应急救援,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海上渔业生产安全事故,按规定权限调查处理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等。
国家海洋局工作主要职责如下:制定和执行海洋政策:国家海洋局需要制定符合国家利益和国际法规的海洋政策,并监督其实施。监督管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国家海洋局需要监督和管理海域的使用,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同时还需要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
海洋局主要职责是拟订海洋发展规划,实施海上维权执法,监督管理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等。国家海洋局曾是由国土资源部管理的负责监督管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依法维护海洋权益和组织海洋科技研究工作的国家局。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海洋局的职责整合。
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和职能是:(一)承担综合协调海洋监测、科研、倾废、开发利用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家海洋事业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信息化规划、海洋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战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